内蒙古自治区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全称是内蒙古自治区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文简称为“内蒙古青基会”,英文译名为“INNER MONGOLIA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NMYDF”。内蒙古青基会标志为(中国青基会统一授权使用的)图形标志,上端是初升的太阳,下端是心形的海浪。
第二条 内蒙古青基会属于公募基金会,并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内蒙古青基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内蒙古自治区。
第三条 内蒙古青基会的宗旨是:争取海内外、区内外关心内蒙古青少年事业的团体、个人的支持和赞助,促进内蒙古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内蒙古青基会应当遵守《宪法》、《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内蒙古青基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强化党组织对思想政治和重大事项的领导,坚持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内蒙古青基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社会募集资金。
第七条 内蒙古青基会接受内蒙古自治区团委的直接领导和中国青基会的业务指导,登记管理机关是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日常工作业务主管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团委。
第八条 内蒙古青基会的住所设在呼和浩特市如意工业园区科尔沁南路69号留创园大厦副楼C座9楼西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内蒙古青基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社会发展和青少年成长的需要,创办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和环境保护事业;
(二)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三)支持、推动并组织实施青少年问题的研究工作;
(四)奖励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五)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内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青少年组织、基金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加强相互合作。
内蒙古青基会严格按照《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核准的《章程》开展慈善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并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条 内蒙古青基会设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
内蒙古青基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内蒙古青基会章程;
(二)在青少年发展领域具有相当影响力;
(三)有能力推动相关事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选举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理事义务:
(一)遵守内蒙古青基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参加内蒙古青基会活动,维护内蒙古青基会的合法权益,并为推动事业发展尽力;
(三)对内蒙古青基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反映青少年意愿和要求。
第十四条 内蒙古青基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
(八)听取、审议工作报告;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全体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如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分立、合并。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内蒙古青基会设监事三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可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内蒙古青基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 内蒙古青基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青基会根据需要,可聘请若干在推动青少年事业和加速内蒙古青基会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具有相当社会影响的海内外人士为名誉理事;也可聘请若干有业务专长且热心于青少年事业的人士为特聘专家或业务顾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内蒙古青基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内蒙古青基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二十八条 担任内蒙古青基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二十九条 内蒙古青基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内蒙古青基会秘书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内蒙古青基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内蒙古青基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内蒙古青基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统筹推进和谋划基金会事业发展。
内蒙古青基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内蒙古青基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三条 内蒙古青基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内蒙古青基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内蒙古青基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五条 内蒙古青基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条 内蒙古青基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七条 内蒙古青基会财产主要用于:资助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和环境保护事业及相关行政费用。
第三十八条 内蒙古青基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全区性募捐活动;
(二)区外、海外募捐活动;
(三)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五十万元以上的资产委托经营和项目投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内蒙古青基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 内蒙古青基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
内蒙古青基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一条 内蒙古青基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有开展的公益资助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内蒙古青基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内蒙古青基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三条 内蒙古青基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内蒙古青基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内蒙古青基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四条 内蒙古青基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内蒙古青基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内蒙古青基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内蒙古青基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七条 内蒙古青基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九条 内蒙古青基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内蒙古青基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一条 内蒙古青基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内蒙古青基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内蒙古青基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内蒙古青基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转由其他性质一致、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开展符合捐赠方意愿的活动,或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14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